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办法

2017-09-2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是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相应领域专业学位(如建筑学专业、工程硕士、MBA、MPA、艺术专业、翻译专业、资产评估、工程管理、会计专业等):

一、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
二、掌握解决实际专业领域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
三、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四条 学位课程考试和相关要求

一、政治理论课程: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类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类课程:一般为5-7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含基础部分和专业部分)。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课程学习、实践教学采用学分制,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总学分不少于28学分,学位课程不少于11学分。

第五条  学制及学位申请年限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标准学制2.5年,最长不超过4年。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应在学制规定年限之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一年内提交学位申请有效,超过一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产品开发技术报告、案例分析报告、项目管理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也可以是传统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需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论文正文应不少于3万字(其中产品设计、技术改造、软件开发类论文文字部分不少于1万字,且图纸或程序源代码需等效达30个标准版面以上)。

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评审应着重审核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核学位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审核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审核其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审核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学位论文经导师、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同意后,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与学位申请者所在二级学科有关学科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

二、论文评阅人由2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中至少有1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聘请规则:

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后聘请。论文评阅人名单经过学位办公室审批后不能擅自变更,如有变更需要提交更改报告由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学位办公室备案。论文评阅人名单及学术评语对学位申请者保密。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不能参与学位论文的评阅。

(二)评阅意见的处理办法:

评阅意见中如有1人持否定意见,学位申请者可提请复议或申诉。

复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自论文初次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且复议次数不超过2次,逾期或复议2次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对评审意见有争议者,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如下:

本人提出书面申诉,经导师签字认可、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其申诉理由成立者后,由学位办将其论文及相关材料送另外二位校外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返回后,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对评审意见和申诉理由进行审核、论证,得出论证意见,提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仲裁,分委员会仲裁结论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可直接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查评审,评审规则另定。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院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可直接对学位论文答辩进行抽查进行校级答辩,校级答辩的规则另定。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名或5名具有副高或硕士生导师及以上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1位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最多只能聘请1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作会议记录,参与起草会议决议,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秘书须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秘书没有表决权。

四、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和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五、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

    六、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送达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一)论文一次答辩通过,但需少量修改,可在15日内完成的,经指导教师审查认定后,论文可以作为正式文本上报。

   (二)若论文一次答辩未通过,需对论文作较大的补充修改和完善,须在至少20日,至多90日修改完成后提出二次答辩申请。

   (三)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至少半年,至多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出答辩申请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九条 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学位申请者应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的种类和份数,另行规定)。

第十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修满相应学科领域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三、学位课成绩符合要求;

四、所学课程考试没有舞弊行为;

五、没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六、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

七、未超出学习年限;

八、毕业前或毕业后1年内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以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获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一项,或受理国家发明专利(提供导师签字的带有公开号的发明公开专利说明书扉页),或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动、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其他本专业领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知识产权证明。

2、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收到录用通知)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

3、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标准,或市级以上政府研究报告,或市级以上政府发展规划,或省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均需与本专业领域相关并明确署名)。

4、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需有奖励证书)。

九、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同意,并对授予学位问题做出建议性决议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授予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我校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实行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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