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意见

2017-09-22

2008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和我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实施研究生培养质量工程建设建立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完善研究生奖助制度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奖学金

第一条 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标准见下表 等级 额度 一等 全额培养费基本生活费 二等 全额培养费 三等 基本生活费 硕士研究生培养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我校研究生培养费收费标准为准基本生活费资助标准暂定为220元/月。 取消原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将资金纳入现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基本奖学金制度实施后不再区别计划内和计划外研究生。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管理。基本奖学金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一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确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评定评定方法另发。 学校每年根据各学院系对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状况调整分配各单位奖学金指标。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享受一等、二等基本奖学金者全额培养费免缴享受一等、三等基本奖学金者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毕业生累计发放至规定毕业时间当月延期毕业期间不享受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 我校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均可以参加基本奖学金评选委培、定向研究生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一年级基本奖学金等级确定为一等其后在同等条 2 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出国期间停发其奖学金基本生活费部分回国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基本生活费部分出国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不再补发。

第八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从学校批准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基本生活费部分。

第九条 经批准已享受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评定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追回其已发基本奖学金取消其下一学年评选资格。

第十条 经批准已享受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受到校纪校规处理者自处分决定下达后第二个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并取消其下一学年评选资格。

 二、专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内外企业、个人出资以及学校为研究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依据各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学年考评结果统筹考虑择优评出。

第十二条 凡在校研究生均可按照评选条件申请专项奖学金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将经讨论和初审后的名单与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 校评定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最后评定评定结果报各项奖学金设立部门、单位或组织审批。

三、其它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欠费研究生不具备任何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经批准享受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义务承担部分研究生“三助”工作。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8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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